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 張福淙 被告 張文玲
張福恒 張桂森 金念瑩 金念葦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7月26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為憑,惟原告逾期仍未繳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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