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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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17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被   告  張國華
被   告  張雅玲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四
樓,業據原告陳報明確;而被告張雅玲籍設桃園市○○區○
○路○○巷○○號四樓,亦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轄區;被告張
國華籍設新北市泰山戶政事務所,顯然並非其住所。是以,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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