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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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里 、黃**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玉里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及現金卡
使用,惟相對人黃玉里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依法對相對人
黃玉里取得執行名義,相對人應清償聲請人新台幣244,459
元及其利息。然相對人黃玉里於95年3月20日將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
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
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黃**應就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玉里所有
,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又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405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雖主張對於相對人黃玉里有債權存在
,並已取得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158號確定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既主張代位行使相對人黃玉里對於相對人黃**之
權利,然並未說明相對人黃玉里對於相對人黃**究有何法
律權利,故相對人黃**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黃玉里所有,是依當事人狀況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綜上,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二人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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