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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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雄 、陳**、陳XX間回復所有權移轉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嘉雄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詎
相對人陳嘉雄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嘉雄之債權業
經取得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相對人陳嘉雄應清償聲請人新台幣233,210元及利息等。相
對人陳嘉雄至今尚未完全清償債務,然於民國93年7月16日
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同段206建
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陳**,陳**又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將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XX,致聲請人無法強制
執行系爭不動產,故請求相對人陳XX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所有,相對人
相對人陳**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陳嘉雄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
理,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確定命令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為金融機構,基於信用卡契約對於相對人有所
請求,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嘉雄業已取得本院103年度司
促字第14344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人已得循相關法律程序
保障其權益,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
相對人三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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