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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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60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被 告 林盈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69元,及其中新臺幣29289元自民國
106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