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重更(八)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更(八)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八)字第一一四號C
上訴人即被告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二年五月廿一日、七月廿二日、九月廿三日以上開原因尚未消滅為由,各裁定自九十二年五月廿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二年七月廿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二年九月廿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