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重更(五)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更(五)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五)字第三六一號g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吳信賢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均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均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