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更(十)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十)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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