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更(十二)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更(十二)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十二)字第3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上列被告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甲○○、乙○○二人並均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認對被告甲○○、乙○○二人均應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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