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己○○
乙○○丙○○戊○○丁○○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柒萬貳仟零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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