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