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己○○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辰○○律師被告寅○住
甲○○住庚○○○住辛○○住丙○○住丑○○住卯○○住巳○○○住酉○住申○○住丁○○住癸○○住己○○住未○○住壬○○0
V午○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葉明松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