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陳建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
利息,利息總額以新臺幣伍佰肆拾肆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