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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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陳憲堂 被告 張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97年度訴字第220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20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