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原告 江嘉雄
朱江靜子 江淑女 陳俊安 陳麗莉 陳櫻月 陳美杏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虹 卲
林堯順律師被告 江武蜂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
廖耿璋 複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被告 江孔熙 訴訟代理人 江尚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之內容,應更正為「被告江武蜂因受遺贈而侵害原告江嘉雄、朱江靜子、江淑女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0000000;侵害原告陳俊安、陳麗莉、陳櫻月、陳美杏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460271部分應予塗銷(即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共計00000000分之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於102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所載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