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郭炎塗
郭 趙淑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銘城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