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鵬宇
朱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朝勝 、劉倫、 陳宇婕 、 葉子瀅 、 劉慧蓮 因102年訴字第32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肆仟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