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兵志遠
江定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3年2月24日103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及本院民國103年3月10日103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兵志遠、江定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3年2月24日103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就被告兵志遠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本院以103年3月10日103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就被告江定璋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兵志遠其後否認變造車身號碼之犯罪事實,本院認為本件即被告兵志遠、江定璋部分均不宜續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