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89號原告 彭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 許秀蓮 (即 村山秀美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被告 楊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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