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明富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自民國102年1月1日迄今之收入證明、薪資單之原本到院,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健保投保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原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向中央教會、靈糧堂及 莊孝元 間之借款證明、並陳明借款時間、借款金額、收受借款方式、借款原因及所約定之借款期間、利息暨聲請人是否已還款或繳息,並應提出債權人中央教會、靈糧堂及莊孝元之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應陳明其配偶及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應提出其配偶之勞健保資料。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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