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7號聲請人 蔡鎮宇 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相對人 李碧麗 關係人 蔡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李碧麗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碧麗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3年3月25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及 員榮 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揆諸前段法規,本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