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丙○○
甲○乙○○被告丁○○
戊○○右列被告丁○○、戊○○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英志法官謝瑞龍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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