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關於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明定。
二、查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案件,係判決被告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量處有期徒刑三月),該二罪係數罪併罰關係,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則依上開之規定,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判決正本亦註明同旨,上訴人就上揭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部分之上訴,自有未合,爰依法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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