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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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76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君守 律師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