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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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
乙○○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
李文欽 律師被上訴人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95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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