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2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鑫輝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王淇梓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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