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分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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