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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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