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五0號
原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竹林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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