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四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前某日下午七時許,與告訴人即其鄰居乙○因細故發生衝突,被告甲○○前往告訴人乙○位在臺中市○○區○○路○段○○○號五樓之七住處欲找乙○理論時,因乙○不予開門而相應不理,被告遂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用力踢乙○上址住處之大門,致使該大門因而凹陷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乙○。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公訴人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並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