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0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複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Ο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何君豪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