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虹雅奇實業有限公司│大湳分行第一商業銀│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貳拾萬叁仟柒佰玖│QA0五六五四九││││甲○○先生│行││拾柒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