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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