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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