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斷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柏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鄭曉芬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