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裁判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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