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政認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訴後有變更,應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