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號
被告甲○○具保人 陳夢璋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夢璋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陳夢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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