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因聲請延展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之財產土地部分處分不易,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六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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