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邱德隆 法定代理人 陳春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高爾夫球會員法律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高爾夫球會員法律關係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新台幣叁佰肆拾元,應扣除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八日退還之郵票餘額新台幣柒拾貳元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壹萬叁仟伍佰元││├────────┼─────────────┼──────────────┤│送達郵費│貳佰陸拾捌元│聲請人原預納參佰肆拾元,本││││院於90.10.8退還柒拾貳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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