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葉子欣
被 告 吳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97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迄今
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證據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
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