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沈惠珠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嗣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江國華
法官黃國忠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