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六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複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審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甲○○應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此觀諸卷附起訴狀甚明(見原審卷第六-七頁),並經原審闡明後記明在案(見原審卷第五四-五五頁),而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另主張:依卷附之本票,本於票據關係而為票據請求,則先後主張之二者訴訟標的顯有不同,自屬訴之追加,此部分之追加,業經被上訴人甲○○表示不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