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原審卷第四十一頁)。詎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該上訴狀所蓋之原審收文章戳狀日期在卷可稽(本院卷第六頁),可見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二、綜上調查說明,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