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演芳 被上訴人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少文 右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預繳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
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原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北院 錦民竹 九十一重訴字第一0九八號函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本件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不合法。至被上訴人勝琦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且已遵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部分另由本院為實體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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