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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