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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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聲請人 詹椀喩 相對人 詹雅淳
詹采靜 詹坤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370號),聲請人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為相對人詹坤雄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詹椀喻 與相對人詹雅淳、詹采靜、詹坤雄之父 詹永松 於民國109年1月6日死亡,死後遺產應由聲請人、相對人詹雅淳、詹采靜、詹坤雄共同繼承,詎相對人詹坤雄於109年6月5日持詹永松於108年10月19日所立之代筆遺囑,向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遺贈登記及遺囑繼承登記,將附表所示土地分別登記在相對人詹坤雄名下,侵害聲請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聲請人因而對相對人詹坤雄等3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及返回特留分之訴,請求將附表所示土地之登記塗銷。為免附表所示土地於訴訟中遭相對人詹坤雄移轉或設定負擔,致法律關係複雜化,並避免交易第三人不知情受讓,遭受不利益,爰依法請求准予為相對人詹坤雄等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詹坤雄等以被繼承人詹永松之遺囑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惟該遺囑未經法定方式作成,即使有效亦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故除依民法第767條主張遺囑無效應依法定繼承方式分割遺產外,另依同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再請求相對人詹坤雄等塗銷上開遺囑繼承登記等情,業據提出家事起訴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代筆遺囑書為據,堪認已有相當之釋明,惟釋明仍有不足,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而許可本件之聲請。
四、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因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詹坤雄等難以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全部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98萬1,737元(1,265,673+25,097+20,185+12,939,115+392,400+6,397+2,007+11,168+317,695+2,000=14,981,737),而聲請人係以特留分8分之1受侵害,請求塗銷上開土地之登記,則上開土地相當於特留分比例之價額為1,82萬4,649元〈(1,265,673+12,939,115+392,400)÷8≒1,824,649,元以下四捨五入〉,屬可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再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之規定,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第一、
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及1年,所需進行期間約為5年,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後,認相對人詹坤雄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為45萬6,162元(1,824,649×5%×5≒456,162,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聲請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以45萬6,162元為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表:
┌─┬──────────┬────────┬─────┬─────┐│編│地號或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登記權利人││號│││││├─┼──────────┼────────┼─────┼─────┤│1│屏東縣○○鎮○○段12│3696.89│全部│詹坤雄│││55地號││││├─┼──────────┼────────┼─────┼─────┤│2│彰化縣彰化市○○段阿│2880│10000分之2│同上│││ 夷小段 41地號││57││├─┼──────────┼────────┼─────┼─────┤│3│彰化縣彰化市○○段阿│161.82│全部│同上│││阿夷小段313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4││││││80巷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