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祈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祈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背包、行動電源壹顆、YSL口紅壹支、書叁本及筆記壹本、紅色耳機壹組、鉛筆盒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更正為「現場查獲照片4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祈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他人之物,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拿取,竟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僅為圖一己私慾,竊取告訴人之背包及其內之物品並隨意處分,其行為實值非難。又被告於本案前,曾因3次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素行非佳,且法治觀念偏差。惟考量被告犯後於警詢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竊得之財物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彌補告訴人所受之財產上損害,與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上開物品,均為被告上開竊盜罪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0751號被告黃祈嶸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祈嶸於民國110年5月4日11時28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君宴百食匯」消費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上址員工停車場,見 吳姝儀 所有暫由 張皓鈞 保管之黑色背包(內有行動電源1顆、YSL口紅1支、3本書及筆記、紅色耳機1組、鉛筆盒1個)置放於機車腳踏墊,趁張皓鈞、吳姝儀未及注意,徒手竊取該黑色背包,得手後因未發現現金或其他有價財物,隨即將之丟棄路旁。嗣經張皓鈞發現失竊後,隨即轉知吳姝儀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姝儀、張皓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祈嶸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及告訴人吳姝儀、張皓鈞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資料及現場查獲照片共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黑色背包、行動電源1顆、YSL口紅1支、3本書及筆記、紅色耳機1組、鉛筆盒1個等物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均為被告所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檢察官陳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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