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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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12號聲請人即 邱曾陞
0000000號
邱英全 吳美時 相對人即 陳裕森 聲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裕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斗簡字第272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連帶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上訴人等連帶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又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揆諸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其中相對人即聲請人陳裕森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8,453元【計算式:23,066×(1-20%)=18,45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即聲請人陳裕森已預納其中5,066元,是相對人即聲請人應再給付聲請人即相對人13,387元【計算式:18,453-5,066=13,387】,上開應給付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單號)│├─────────┼─────────┼──────┼───────────┤│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3,000│聲請人即相對│106年12月11日││費││人邱曾陞等三│00000000000││││人││├─────────┼─────────┼──────┼───────────┤│二林基督教醫院門診│1,000│聲請人即相對│106年12月19日││(法院公文處理費)││人邱曾陞等三│││││人││├─────────┼─────────┼──────┼───────────┤│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2,000│聲請人即相對│107年2月12日││費││人邱曾陞等三│││││人││├─────────┼─────────┼──────┼───────────┤│員林基督教醫院門診│1,000│聲請人即相對│107年2月22日││(法院公文處理費)││人邱曾陞等三│││││人││├─────────┼─────────┼──────┼───────────┤│二林基督教醫院門診│1,000│聲請人即相對│107年4月14日││(法院公文處理費)││人邱曾陞等三│││││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10,000│聲請人即相對│107年5月14日││費││人邱曾陞等三│中榮會字第000000000號││││人││├─────────┼─────────┼──────┼───────────┤│第一審裁判費│3,640│相對人即聲請│106年5月19日││││人陳裕森│106年審字第4494號│├─────────┼─────────┼──────┼───────────┤│法警提解旅費│1,426│相對人即聲請│107年6月26日││││人陳裕森│107年民旅字第12號│├─────────┴─────────┴──────┴───────────┤│合計:聲請人即相對人邱曾陞等三人支出18,000元;相對人即聲請人陳裕森支出5,066││元,共計支出23,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