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賽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JANEUYROARING( 珍妮 )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7,538元(計算式:102,780+34,758=137,538),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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